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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月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818号
案件名称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月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刘月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818号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月红,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钱建亮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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