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5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委托代理人:杨敬民,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