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兆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俊、朱建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430元,由上海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