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749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乡红运发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黄辛庄东里**号楼*****号底商。
负责人孙红云。
委托代理人高红星(系孙红云丈夫),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良乡红运发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良乡红运发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良乡红运发商贸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