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帕尔玛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帕尔玛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135795.3)纠纷一案中,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