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史杰。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与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敏,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与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史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