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3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