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20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
被告:王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20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
被告:王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