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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明武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滁民三初字第0006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明武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马明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三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明武,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明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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