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委托代理人夏青峰,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