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伍导成,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
原告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5、53栋。
法定代表人伍导成,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南油文化广场一层。
负责人卢云���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冰,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满,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明珠花园锦龙商业大厦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世骏。
委托代理人沈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沵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253747.3)纠纷一案后,两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