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汉彬,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洪发烟酒批发部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王汉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闵松龄代理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