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6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
被告河北亿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堂。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