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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丁志勇(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福乐多百货商场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1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丁志勇(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福乐多百货商场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丁志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徐海、王皓玮。

被告:丁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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