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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集美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汇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6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集美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汇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美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汇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南京集美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波波,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汇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慧,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集美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汇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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