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14号原告:庄龙飞。
委托代理人:葛翔。
被告:上海昌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学。
委托代理人:张舜林。
委托代理人:左元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陈先锋。
原告庄龙飞诉被告上海昌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庄龙飞的委托代理人葛翔,被告上海昌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昌学及委托代理人张舜林、左元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先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庄龙飞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龙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龙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庄龙飞负担。
原告庄龙飞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