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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某市某有限公司、贺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01号
案件名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某市某有限公司、贺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某市某有限公司,贺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

委托代理人姚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二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市某有限公司、贺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人民币441.5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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