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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继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珍,男,汉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继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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