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溢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泉洪。
委托代理人施长松,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泉洪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