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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与胡克包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73号
案件名称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与胡克包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胡克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73号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为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飞,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克包,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克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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