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安立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妍,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男,1969年7月21日生,系南长区妙香鸡王火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诉被告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龙虾协会预交),由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