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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骏与宁波海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海县豪皇日用品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199号
案件名称杨骏与宁波海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海县豪皇日用品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骏,宁波海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海县豪皇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99号原告:杨骏。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委托代理人:汪继平。

被告:宁波海文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

被告:宁海县豪皇日用品厂。

负责人:朱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骏与被告宁波海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海县豪皇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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