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并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系原尖草坪金明五金经销部业主,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黄某,万柏林区星徽五金经销部经营者,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余某,中山市小榄镇吉昌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被告孔某,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黄某、余某、温州市奥星锁业有限公司、孔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