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执行人:万桂兰,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关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万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务人万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万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经依法传唤,其至今未到庭;
经查,其非本市户籍,本院事项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现场调查,暂未果。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其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
另查,其在本市无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经12368诉讼服务平台,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调查)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万桂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