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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曼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1162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曼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曼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162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曼娇,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公民身份号码:342××××××××××××123。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曼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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