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946号原告:上海辛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元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仪萍,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兰。
原告上海辛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辛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辛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辛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