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8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德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征兵。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投资人: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德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