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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等与北京一勺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5675号
案件名称李建军等与北京一勺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军;张建辉;邢万强;北京一勺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675号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楼**。

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栋****/div>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勺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东新村104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升。

原告张建辉、原告李建军、原告邢万强与被告北京一勺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建辉、原告李建军、原告邢万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辉、原告李建军、原告邢万强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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