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2执39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伊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许绿娟。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伊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伊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之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鉴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12执39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