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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静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096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静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侯静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96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静丽,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侯静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7月23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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