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164号上诉人:桃源县世纪影视厅,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罗方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桃源县世纪影视厅因与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桃源县世纪影视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桃源县世纪影视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41元,由上诉人桃源县世纪影视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