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038号原告:北京赵崽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晟熙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云,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越,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翟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龙,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赵崽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善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北京赵崽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海善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赵崽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赵崽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林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