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63号原告:孙红,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云,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孙红与被告王凤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孙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孙红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