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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3154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张倩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倩倩,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倩倩支付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4执3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顾玉平审 判 员  王传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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