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村2组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A0NCXT。
经营者:张瑞鹤。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50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及经营者张瑞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已达成和解,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漯河市郾城区亮尚鞋帽店及其经营者张瑞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