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23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本超,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本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