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20号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光普,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光普自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