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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乐县和兴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乐县和兴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和兴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1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和兴量贩,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经营者:王战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和兴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履行完毕,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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