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民初14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俞村镇俞村马路边。
经营者:方花美,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来平(系经营者方花美之夫),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旌德县瑞福祥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被告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来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旌德县瑞福祥商行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00000元;
3.判令旌德县瑞福祥商行支付古井贡酒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公证费等);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旌德县瑞福祥商行承担。
庭审中,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号为×××02,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20年10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旌德县瑞福祥商行内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104瓶,已售出103瓶,经鉴定均为假冒古井贡酒公司的产品。
2020年12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旌市监罚字[20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0000元。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古井贡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答辩认为,对古井贡酒公司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该商行的经营者是按照正品的价格购入了该批白酒,并非低价进货,是因缺乏鉴别能力购入了假货,并非知假售假。
该批白酒共104瓶,除已经卖掉的几瓶,均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现没有继续售卖。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是夫妻经营,生意难做,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0元,无法承担200000元的赔偿金额。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古井贡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四份证据,旌德县瑞福祥商行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均予以认定。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古井贡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
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第10497XXX号及第×××02号注册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
葡萄酒等。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的经营者为方花美,该商店于2010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烟、酒、乳制品零售等。
2020年10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旌德县瑞福祥商行内代售货架上口子窖五年型1瓶、口子窖六年型3瓶、口子窖六年型2瓶、口子窖六年型1件共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1瓶,合计13瓶,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上述白酒经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该局当日依法予以扣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4、5月份从流动商贩(不明身份)处购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6件(4瓶/件),购进价75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相关材料。
上述购进白酒中,当事人销售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5件至宁国市××镇××街宁国市林桂青百货店(经营者:林桂青),其余白酒均放置店内零售。
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给宁国市××镇××街宁国市林桂青百货店的25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售价为78元/瓶,而店内零售价为85元/瓶。
当事人店内库存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1瓶、口子窖五年型1瓶、口子窖六年型11瓶均被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合计销售货值1380元。
2020年11月27日,该局收到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及其扣押的宁国市××镇××街宁国市林桂青百货店待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1件(4瓶/件),合计84瓶,销售货值6552元。
综上,案涉货值7932元。
2020年12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旌市监罚[20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没收侵犯涉案白酒97瓶;
二、罚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是第10497XXX号及第×××0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于2020年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商标的产品,被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本院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古井贡酒公司损失、支付合理开支的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因古井贡酒公司不能举出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旌德县瑞福祥商行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商标的产品及侵权数量的多少、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旌德县瑞福祥商行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旌德县瑞福祥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65元,旌德县瑞福祥商行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