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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8649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县琳娜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649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琳娜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岭城路北翠园小区7号楼1号门市。

经营者:张林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岭县琳娜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玲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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