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9612号原告:沈志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公民身份号码:441××××××××××××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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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宁,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信标,1982年12月19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众创空间-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0Y。
法定代表人:康某1。
原告沈志强与被告蔡信标、珠海市跨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沈志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强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1.5元,由原告沈志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