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1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祥东,1998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张祥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