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53号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陶珍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拓,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锐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林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锐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