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36号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鄢陵县俊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范俊奎。
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陵县俊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