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82号原告:郝国举,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翠如,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国举与被告曹翠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6月17日,原告以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郝国举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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