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5408号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敏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梦欣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b座1403-15。
法定代表人:布艳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梦欣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梦欣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梦欣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