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234号原告: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赖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瑞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瑞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佛山市银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