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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甬慈知初字第38-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刘春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38-1号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三街5号。

法定代表人:龚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龚立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大埔村杨屋七巷403。

法定代表人:潘央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春胜,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刘春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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