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万保,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万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