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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黄锦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01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黄锦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黄锦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群。

委托代理人汤梦云。

被告黄锦尧,系吴江市横扇镇天龙手机经销店业主。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锦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锦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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